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你好,我是麻晓震律师,要看证据来分析,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可以记录下我电话和weixin后面有情况好联系,我也好继续了解还有哪些对你更有利的情况,如果后续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能否帮忙给个好评,假如朋友遇到法律问题帮忙推荐一下的话,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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