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配的顺序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个判决书里有多个原告申请执行一个被告,这几个原告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第二种情况:多个判决书里有多个原告申请执行一个被告,这几个原告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哪个先查封、扣押、冻结,就先受偿的原则,也就是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三种情况:这几份判决中,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债权、有的是金钱给付的债权,物权优先受偿。比如你主张这个房子给你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权优先受偿。
以上这些优先受偿的债权清偿完毕以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那么剩余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的比例接受清偿。清偿以后剩余部分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继续执行。
另外如果房子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那么拍卖的钱款这几种人优先受偿。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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