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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提审的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的请回复

钟** 新疆-哈密 其他咨询 2020.09.25 06:26:12 491人阅读

省高院提审的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的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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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
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4、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2020-09-25 06:27:12 回复

  目前我国无申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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