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相关事宜如下:
1、按照规定,对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教师工作或从教时间未满服务期限免费师范生,违约记录记入档案,还将面临退还学费并交违约金的罚款。
2、2007年起,教育部首次在部属6所师范类大学推出免费师范生计划,当年,北京共有近20名京籍考生分别被陕西师范大学和东北师范大学录取。市教委介绍,按照教育部要求,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按照协议,京籍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将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服务期不少于10年,并鼓励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农村、山区中小学任教。到城镇中小学工作的,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3,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4,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免费师范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市教委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自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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