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专业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乡政府属于特别法人,而且除了乡政府之外,村委会,城镇经济合作社,行政单位以及由基层群众成立的一些自制性的组织都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职责比较特殊,而且也都是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
专业解答民法总则属于特别法人的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等,对于特别法人的认定,一般是与公司企业的法人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专业解答按照规定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城镇农村经济合作社等,特别法人的话,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特别法人都不具有任何的盈利性质。
专业解答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人以及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法人,具体的来说的话是根据民法总则当中97条所规定的,他们具有单独的经费,可以承担相关职责的行政机构。
专业解答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人以及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的法人,除此之外的话,农村基层组织的法人也是特别法人。这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99条所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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