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和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在于电力用户的过错,如不中止供电,电力企业的利益则会受到实际损害或者威胁,《电力法》总则中规定的对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无从体现。因此,电力企业在中止供电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均合法的情况下采取的中止供电行为,无论给电力用户造成多大损失,电力企业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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