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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句话怎么理解?

朱** 台湾-花莲县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9 10:26:20 498人阅读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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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走两条线,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互相不影响。比如甲乙是主合同当事人,丙是乙的连带保证人,债权到期后甲可向乙要求清偿,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如果主合同诉讼时效因为某种原因中断了,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

2020-09-19 10:28:20 回复

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你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过了2008年4月10日,你的请求权就不受保护了。  但是你在2008年2月曾跟你朋友要过钱,你朋友也答应给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请求你朋友返还金钱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2月已经中断了,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至少延续到2010年2月。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还不还钱的话,你可以去他,还是支持你的返还请求的。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你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过了2008年4月10日,你的请求权就不受保护了。  但是你在2008年2月曾跟你朋友要过钱,你朋友也答应给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请求你朋友返还金钱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2月已经中断了,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至少延续到2010年2月。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还不还钱的话,你可以去他,还是支持你的返还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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