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专业解答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有: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第四,继父母保证了继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
专业解答认定如下: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专业解答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有: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第四,继父母保证了继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子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律师解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时间上去判断。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才能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必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时间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才能产生感情,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至于多长时间算持续性,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从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律师解析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抚养关系的话,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除非是遗嘱继承。 2、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解析 一般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 1、继子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 2、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律师解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时间上去判断。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才能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必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时间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才能产生感情,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至于多长时间算持续性,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从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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