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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含哪些

张* 甘肃-兰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9.19 02:34:50 479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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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在死刑不能短期内废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作为典型的侵犯身体健康、生命权的犯罪,将仍然适用死刑,以发挥其刑罚威慑力。那么,故意伤害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适用死刑?我国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具体的标准。结合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才能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被认为“特别残忍手段”,达到适用死刑的临界:
1、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致死人命的;
2、在被害人丧失抵抗、逃跑能力后,仍然故意伤害其特定功能器官的,如割断脚筋、手腕、割人耳鼻等;
3、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特定功能器官,造成终生需要特殊护理的,比如挖眼睛、反复伤害击穿耳膜、多次锯割官、女性等;
4、 以特定器具多次反复伤害被害人,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功能性残疾的;
5、以火烧、毒药、爆炸、驾驶车辆等危险方式实施伤害,致死人命的;……其中的“严重残疾”,一般理解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或按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以1996年《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1-6级。

2020-09-19 02:36: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在死刑不能短期内废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作为典型的侵犯身体健康、生命权的犯罪,将仍然适用死刑,以发挥其刑罚威慑力。那么,故意伤害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适用死刑?我国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具体的标准。结合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才能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被认为“特别残忍手段”,达到适用死刑的临界:1、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致死人命的;2、在被害人丧失抵抗、逃跑能力后,仍然故意伤害其特定功能器官的,如割断脚筋、手腕、割人耳鼻等;3、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特定功能器官,造成终生需要特殊护理的,比如挖眼睛、反复伤害击穿耳膜、多次锯割官、女性等;4、以特定器具多次反复伤害被害人,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功能性残疾的;5、以火烧、毒药、爆炸、驾驶车辆等危险方式实施伤害,致死人命的;……其中的“严重残疾”,一般理解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或按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以1996年《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1-6级。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死刑不能短期内废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作为典型的侵犯身体健康、生命权的犯罪,将仍然适用死刑,以发挥其刑罚威慑力。那么,故意伤害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适用死刑?我国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具体的标准。结合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才能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被认为“特别残忍手段”,达到适用死刑的临界:1、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致死人命的;2、在被害人丧失抵抗、逃跑能力后,仍然故意伤害其特定功能器官的,如割断脚筋、手腕、割人耳鼻等;3、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特定功能器官,造成终生需要特殊护理的,比如挖眼睛、反复伤害击穿耳膜、多次锯割官、女性等;4、以特定器具多次反复伤害被害人,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功能性残疾的;5、以火烧、毒药、爆炸、驾驶车辆等危险方式实施伤害,致死人命的;……其中的“严重残疾”,一般理解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或按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以1996年《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1-6级。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死刑不能短期内废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作为典型的侵犯身体健康、生命权的犯罪,将仍然适用死刑,以发挥其刑罚威慑力。那么,故意伤害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适用死刑?我国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具体的标准。结合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才能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被认为“特别残忍手段”,达到适用死刑的临界:1、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致死人命的;2、在被害人丧失抵抗、逃跑能力后,仍然故意伤害其特定功能器官的,如割断脚筋、手腕、割人耳鼻等;3、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特定功能器官,造成终生需要特殊护理的,比如挖眼睛、反复伤害击穿耳膜、多次锯割官、女性等;4、以特定器具多次反复伤害被害人,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功能性残疾的;5、以火烧、毒药、爆炸、驾驶车辆等危险方式实施伤害,致死人命的;……其中的“严重残疾”,一般理解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或按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以1996年《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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