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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经常头疼符合保外就医吗

李* 浙江-杭州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0.09.18 22:35:29 355人阅读

犯人经常头疼符合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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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常头疼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要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取保在监外医治。
  保外就医: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2020-09-18 22:36:29 回复


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第五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综上,经常头疼是不允许保外就医的,保外就医的执行,是管理人员主动发现或者听取罪犯或其家属建议之后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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