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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关三十七天,不让见情况严不严重

李** 福建-福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0.09.18 18:35:44 368人阅读

在看守所关三十七天,不让见情况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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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看守所关三十七天,不让见情况严不严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然是严重的。  如果是被关到的,应是已经涉嫌犯罪嫌疑人;如果过了37天没有释放的,是已经被批准逮捕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2020-09-18 18: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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