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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

王** 广东-东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18 00:43:58 425人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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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
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2020-09-18 00: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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