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担保未约定d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专业解答根据咱们国家《民法典》里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你看,这个保证合同,它既可以写成单独的那份书面合同,也能藏在主债权债务合同里面当个小尾巴。要是有个人突然跳出来,用书面的方式给债权人打包票,然后债权人也没啥意见就收下了,那这个保证合同就算是成了。但是,如果那个借条上面压根儿就没提过什么担保,那就说明没有明面上的书面保证合同。
专业解答如果你的借条上没写清楚保证期间是多长时间的话,或者说约定得模棱两可,那保证期间就是从你还债期限结束后开始算起,大概有半年。另外,如果你和欠钱的人在借条上没明确你们什么时候要还这个钱,也就是说你们约定得很模糊,那么保证期间就会从你要求他还钱的那个时间段开始算起。所以如果你的借条上没写明期限,那担保人的责任就要按照上面说的这些来确定保证期间了。
专业解答借钱给别人的话,最好还是签个书面协议,不过,人家两个普通人之间,如果觉得没那个必要,那就不用搞得那么正式了。这句话里其实也没说清楚,借款合同里面是不是非要有担保人才行。所以,要是你跟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上没提到担保人这个事儿,但你们俩私下里有别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又合法的话,那这份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过,要是借款合同上连担保人都没提,那以后出了问题,要确定谁来承担担保责任可就有点麻烦了。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款之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将资金出借给贷款方,届时需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契约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借款合同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亦可通过其他约定形式进行规范。
专业解答倘若在借贷合同中未提及担保人相关事宜,依照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若保证合同内对于保证形式未作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据一般保证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换言之,若借贷合同中未明确指明何人为担保人,则默认为采用一般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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