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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怀疑丈夫有外遇妻子限制性生活罗阳和张兰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1998年生一儿子,2004年又生次子。随着生活开支加大,2005年,夫妻为了挣钱,两人从农村到达州万源市城里打工。张兰在城里靠下苦力,帮别人搬运东西挣钱,直到今年7月才因病停止工作。丈夫罗阳靠家庭出资入股一家丧葬服务公司,每月能赚几千元。由于罗阳在外忙生意,张兰在他人的怂恿下,渐渐怀疑自己丈夫有婚外情,限制正常夫妻“房事”次数,实行每月3次。今年8月,罗阳看中了万源城里一套房屋,交了定金2000元,但回家与张兰商量,张兰坚决不同意。争执中两人发生抓打,张兰一气之下用火钳击打丈夫。见妻子如此凶狠,罗阳用菜刀割伤自己手腕,张兰见丈夫流血不止,便送医院治疗花去近2万元。除此之外,还经常就让娘家亲戚帮忙“收拾”丈夫。丈夫要求离婚法官调解夫妻和好罗阳感到妻子太无情,遂告至,要求离婚。张兰在法庭上陈述道:“日子稍微好过点,可丈夫回家就经常找毛病,闹得家庭不和,大儿子干脆不读书了,小儿子读书成绩挺好,我怕这样闹下去,小儿子也不好好学习,整个家就毁了,我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法官针对他们都是善良淳朴的务工农民,讲解两个儿子都在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针对他们夫妻双方对夫妻生活的无知和误解,讲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应当相互理解和珍重;并指出张兰作为妻子缺少对罗阳本人及亲人的关心,仗势娘家人欺负丈夫,实属不该,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不应无端猜疑。通过调解,罗阳原谅了妻子,夫妻俩最终打开了心结,和好如初。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2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妻子不能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的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国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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