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次离婚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专业解答第二次起诉离婚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清单展开第二回合离婚诉讼所需提供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先,需提交首次离婚诉讼的结果文书(如判决书或裁决);其次,能够充分证明并说明夫妻感情基础已经破裂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应被详细整理并备齐;再者,应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结婚证)以及户口簿等有关信息的书面复印文件;最后,为核实抚养权、养育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以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债务归属及其责任划分及其原因,建议提供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比如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房产产权证明等。
专业解答关于诉讼离婚的二次上诉与首次诉讼之间需间隔六个月方可提起之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指出,第一种顺序为,对于已判定或经调解协商达成协议但并未准予离婚之案件,以及审理认定维持抚养关系之关联案件,如若无新的发展态势及合理缘由,原告于该期限之内再度发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不受理此类事件。而针对二次诉讼离婚的六个月时限,则自宣告不允许离婚的判决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次日本日即开始进行计算。
专业解答第二次离婚时,分居证明并非一定要提交,但是可以提供帮助。分居证明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进一步说明离婚的理由。如果已经分居,那么这份证明可以表明关系已经无法挽回。但是,即使没有分居证明,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不和表现、复合的可能性等因素,全面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专业解答第二次离婚诉讼要搜集的证据有: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专业解答第二次申请离婚,需间隔至少六个月才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期限自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次日起算,非被告接受判令之日。若无新证据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被受理。期满后有新事实或原因证明诉讼必要,方可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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