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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3年了,男方剥夺我的对孩子的探视权,我该如何上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依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案情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其女儿,这无疑侵犯了母亲张某的探望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及方式,维护了双方的权益。判决当地经审理认为,马某曾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给张某作出过书面承诺,所以张某要求马某履行承诺并无不当;同时,张某对小佳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小佳尚年幼,张某所要求的每两个月接走小佳生活一周,对小佳的成长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张某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到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一起探望小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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