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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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要求发还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私房有无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在私有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以后重新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私有房屋按诉讼程序判决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产权人重新出现并要求发还产权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2年内向人民提出撤销原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的请求,否则该房屋即收归国家所有。但自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作出后超过20年的,人民将不予保护。
2020-09-14 20:57:27 回复
律师解析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职能用于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律师解析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职能用于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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