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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快速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赔偿问题的律师
你好,哪方面医疗事故,可以联系我。
您好,具体是什么事故可以详细说说
具体可详谈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在医疗纠纷中怎么快速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呢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1、首先,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否属于该机构工作人员,并不需要由患者来证明,因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作为患者,就有理由相信其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换言之,患者只要出具在该医疗机构内就诊的病历、相关检查单据等来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而不需要出具证据来证明给他看病的医生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2、其次,诊疗行为必须是该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机构的任务或者履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时发生的。如果逾越了任务或职务,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属于医疗行为,也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就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职务关系。如患者利用与某医院外科医生的私人关系,要求该医师在节假日到患者家中为其进行外科手术,而该医院明文规定了医师出诊需经部门主管批准。该医师擅自出诊,由于消毒不严格,致使患者术后感染。此时,患者就不能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该医师承担责任。二、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人非法行医造成人身伤害是指行为人未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它在外观上和医疗事故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现实中,很多因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形被误当做医疗事故处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1、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于行为主体上的不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者明显在行医资格上存在差别。2、鉴于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存在以上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这是与医疗事故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1)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比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要重。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5条)而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36条)(2)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主体视具体情况而定:①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行医、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之外行医、退休医师继续执业等情况,都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者须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②容留非法行医者的单位。如前面所提到的医疗机构须对在其机构内执业的非本机构医护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容留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与非法行医者承担医疗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毋庸置疑的。
你好,首先要向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提出医疗异议(投诉),医院会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你可以通过三个途径1、申请医调委(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法律诉讼解决这是有关昌都医疗纠纷怎么解决的大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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