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化专业技术的进步,使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了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我国一些地区也出现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商场、车库等设施,利用地上空间建造走廊、天桥等情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土地分层出让的问题作出过规定,实践中对于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仍不明确,造成一些土地登记机构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设施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确认和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在物权法中,对土地分层次利用的权利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当事人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目前,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这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就能界定清楚。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十米至地上一百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住宅;地下二十米至五十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一地下停车场。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2020-09-11 11:26:48 回复专业解答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让、转让需视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已获建设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导致土地所有权依法变更的,可视为例外。通常情况下,农民集体土地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出让、转让和租赁,特定情况除外。
律师解析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视情况而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 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律师解析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律师解析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 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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