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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我不太理解,可以给我举个保护质权的例子帮助我理解吗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后来A和B两个企业合并了,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C,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借款500万。这个案例中,如果按照混同处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比如说,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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