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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唐* 湖南-永州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9.09 21:54:15 415人阅读

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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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20-09-09 21: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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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政策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逾期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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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有哪些

    专业解答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主要是:1、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2、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3、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24.08.25 21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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