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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对方银行流水吗

李* 浙江-宁波 民间借贷咨询 2020.09.08 08:57:11 356人阅读

借贷纠纷,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对方银行流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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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查询。
如 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的调查令进 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 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 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 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 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2020-09-08 08:58:11 回复

【法律意见】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查询。
如 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的调查令进 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 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 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 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 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视情况而定。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如果仅仅只有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很难据此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意见】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查询。
如 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的调查令进 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 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 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 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 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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