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0条第49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所云。你有看过司法解释吗两个是不同情形的处理,哪里有矛盾!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五)依照本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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