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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何解读?

黄* 黑龙江-齐齐哈尔 其他咨询 2020.09.07 20:25:52 340人阅读

请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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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但该出资应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产权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

2020-09-07 20:26:52 回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并不矛盾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的形式给明确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法律意见】
1、《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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