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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儿子不赡养探视老人,老人临终留有遗嘱,

136****0968 山东-济宁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9.04 15:07:58 481人阅读

因儿子不赡养探视老人,老人临终留有遗嘱,把家产留给女儿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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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临死前说的话,如果是涉及遗产,交代遗产处置方法的,可以认为是遗嘱,但其要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头脑清醒,有遗嘱能力;  
2、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附后);  
3、所处分的财产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4、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  
5、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事后撤销了;  
6、所处分的财产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附:遗嘱见证人资格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如果临死前说的话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认为是口头遗嘱,且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2020-09-04 15:2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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