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不能代表公民向提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自行向人民提,自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协会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讼的职责。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协会可以支持,包括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接受消费者的委托代理诉讼。如果经营者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协会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讼的职责。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协会可以支持,包括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接受消费者的委托代理诉讼。如果经营者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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