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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西安市政府公布的拆迁房屋过渡费的标准

马** 河南-洛阳 补偿标准咨询 2020.09.03 11:37:18 2414人阅读

2004年3月西安市政府公布的拆迁房屋过渡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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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清云2004年5月10日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协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过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属六层以下(含六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属七层(含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非住宅房屋属七层(含七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属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被拆迁人、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付过渡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  1.一环路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9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9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  2.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3.二环路至绕城高速路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4.绕城高速路以外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  
(二)拆迁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在册在职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补贴)的百分之百计发。被拆迁单位的实际在册人数,以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保费用的职工人数确定。在他处另有生产、经营用房的,其职工人数的确定,按照被拆迁单位经营场所的总面积所平均承担的职工人数均摊。  
(三)拆迁前
(一)、
(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屋,其过渡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环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0元。  2.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  3.二环路以外至绕城高速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  4.绕城高速路以外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但拆迁的房屋属生产、经营性用房,因搬迁造成临时停业、停产的,拆迁人应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根据搬迁量等因素,发给停产停业相应时间的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拆迁人给承租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承租人应当缴纳过渡房租金。

2020-09-03 11: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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