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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赵** 青海-海北 判决执行咨询 2020.09.03 11:11:28 486人阅读

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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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诉讼中先予执行满足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适用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先予执行,是指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就实现其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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