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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以只写给抚养费,不写具体数额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抚养费一个月给多少钱可以双方协商,一般需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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