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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什么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对于民事诉讼中什么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所谓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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