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的招股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如果股份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可以申明情况);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 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 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的招股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如果股份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可以申明情况);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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