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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妻子不是股东,离婚时妻子要证明其他股东同意丈夫向其转让出资额,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可以提供股东会会议证明或其他书面声明材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会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就是说除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这里说的“书面声明材料”应该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的,明确表明同意夫妻之间就出资问题达成的转让协议并同意接受夫妻股东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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