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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止诉讼裁定应该可以申请复议

赵** 甘肃-甘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31 20:18:31 484人阅读

不服中止诉讼裁定应该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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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 诉讼的案件被中止。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 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 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 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笔者认为,为减少不当中止诉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当事人不服中止诉讼裁定的设定救济途径:即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当事人对中止诉讼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0-08-31 20:19:31 回复

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民诉法234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执行中止制度是法律为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而做出的规定,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实践中,中止执行的适用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止执行制度缺乏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首先,执行中止裁定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裁决权,执行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个别法官因错误理解、适用法律规定而采取中止执行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现象。其次,中止裁定的作出,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中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而且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如当事人无一个事后法律救济的机制,难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尽管目前各也建起了一定的中止管理体制,更新了执行穷尽的理念,但这些均是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否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这一些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执行中止制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对于中止执行裁定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即复议权。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有利于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ttttt

您好,针对您的不服中止执行裁定应可以申请复议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民诉法234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执行中止制度是法律为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而做出的规定,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实践中,中止执行的适用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止执行制度缺乏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首先,执行中止裁定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裁决权,执行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个别法官因错误理解、适用法律规定而采取中止执行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现象。其次,中止裁定的作出,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中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而且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如当事人无一个事后法律救济的机制,难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尽管目前各也建起了一定的中止管理体制,更新了执行穷尽的理念,但这些均是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否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这一些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执行中止制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对于中止执行裁定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即复议权。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有利于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ttttt

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民诉法234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执行中止制度是法律为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而做出的规定,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实践中,中止执行的适用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止执行制度缺乏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首先,执行中止裁定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裁决权,执行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个别法官因错误理解、适用法律规定而采取中止执行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现象。其次,中止裁定的作出,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中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而且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如当事人无一个事后法律救济的机制,难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尽管目前各也建起了一定的中止管理体制,更新了执行穷尽的理念,但这些均是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否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这一些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执行中止制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对于中止执行裁定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即复议权。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有利于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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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1459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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