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查封只是诉讼阶段中的保全措施,具体的分配属于执行程序。法律对于执行有如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要看哪个权利先行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对于抵押和查封哪个优先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要看哪个权利先行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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