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住宿生,因不听教师教诲(学校明确规定禁止学生下河洗澡),私自下河洗澡,溺溺水身亡。请问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配上?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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