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
问:李律师,我公司准备为另一合作伙伴的借款提供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我想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我们会否承担额外的风险?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我知道以前是很多的)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盼请答复。谢谢。
答:保证期间和相应诉讼时效的问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你咨询的内容我相信也是困惑很多人的问题。本人对此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解答如下,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首先回答你的
第二个问题。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其次,你的
第一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要搞清这个问题,
首先需明白两个概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弄清二者的关系。以你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咨询所提到的三年约定,从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来讲效力就有可能不同。
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但从产生法律后果来看,超过2年的约定是否一定有效还要根据是否能发生有效的法律后果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咨询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假设是在1年6个月时,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话。那么主合同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从此时起再算2年。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有效期将最终延长至原先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3年6个月。此时约定3年保证期间,显然当保证期间到期届满时,主债务还是有效的。因没有过诉讼时效。为此只要在约定的3年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则从要求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起算了。债权人有权在要求之日起2年内对你们主张权利要求你们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你们3年保证期间的约定从法律后果来讲就最终还是有效的。
反之,第二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2年内,没有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过权利的话,那么一旦2年已过的话,主合同债务(也就是自然债务)就失效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再向你们主张保证责任的话,势必导致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追偿权。而对主合同债务人来讲,针对他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再追究对他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为此,在这种情况下,你们3年的约定从法律后果讲属于无效。
总而言之,一句话,即不以两年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而是以保证责任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该期间可能是两年(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也可能超过两年(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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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保证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结清时至,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此时是两年。
律师解析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无效。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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