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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郑** 新疆-克拉玛依 其他咨询 2020.08.29 12:38:16 490人阅读

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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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举俩例子:
1、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是抢劫,由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教唆犯。甲先教唆乙犯罪,后又帮助乙犯罪,甲的帮助行为应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以教唆犯论处。再说概念:N行为侵犯N法益,成立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其特征:
1、具有数个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般是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处罚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进一步从重处罚。

2020-08-29 12:39: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举俩例子: 1、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是抢劫,由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教唆犯。甲先教唆乙犯罪,后又帮助乙犯罪,甲的帮助行为应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以教唆犯论处。再说概念:N行为侵犯N法益,成立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其特征: 1、具有数个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般是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处罚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进一步从重处罚。

吸收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形式如下: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例如,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
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
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
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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