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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犯罪嫌疑人翻供如何处理

罗* 山东-威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29 06:51:39 1398人阅读

强奸未遂犯罪嫌疑人翻供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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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供并非唯一的证据,翻供对犯罪的成立的影响并非至关重要,但翻供后如果罪名成立则失去了坦白从宽的机会。  犯罪的证据有多种,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的,依然按照罪;不能证明罪成立,能证明猥亵罪成立的,按猥亵罪;无法证明任何犯罪的,不予,罪名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08-29 06: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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