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和市场状况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重置完全价值的特点是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但也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宜作为普遍的计价基础。保险公司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或发生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原始价值,可以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先说下权益法定义,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记住是权益比列)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再说下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业务,新准则将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将部分项目归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相当于。(旧准则就是计入资本公积,现在另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不管是资本公积还是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科目都是属于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所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它的所有者权益就增加了,那么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占的份额也就增加了,就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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