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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义务已经履行,附随义务未履行,则该附随义务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制?

蔡** 北京-海淀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8 21:00:57 300人阅读

合同的主义务已经履行,附随义务未履行,则该附随义务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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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

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

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的利益,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等。
须注意,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权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2020-08-28 21:0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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