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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

雷* 江苏-南通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8 20:04:17 351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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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能否适用留置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用,留置权是严格的法定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020-08-28 20:0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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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程序及公函规范
1.主债权已经到期。 具体到我公司业务类型,主债权范围以监管费、物流服务费为主。同时还可有其他债权,因为企业之间留置法律网开一面。(物权法第231条但书规定) A23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1)
(2) 不存在提前约定放弃留置权的情形。这即我方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争取留置权。 留置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以比债务金额略多,但不能是过于超 高,则不太可取。
2.合法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该货物必须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货物。 如我方实际控制的质押物、抵押物(关于抵押物,因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应视为在我方控制之下)。 留置权人仍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保管不善将承担赔偿责任。
3.以行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时向债务方发函,表明留置权的事实。 该函一定要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收件人应写成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确知悉其姓名,则直接写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权委托代表。同时,还可以辅之以发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必须使该事实令其明知。 4.在最短时间内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时间问题争取达成协议,尽快偿还。 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我方,可在协议前向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表明该态度,以证明债权方已经争取过协议的方式,作为后期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一项证据。 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单方给其发送履行债务最迟通知,为其留出2个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间。(公函格式参见附件二) 5.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则直接行使留置权。 即,与其协议折价处理,或直接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予以拍卖、变卖。该款项超出债务的部分,由债权人偿还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其继续补足。(公函格式参见附件三) 6.处理上述事实时,坚持留置权优先的原则。 即,同一动产要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但我方享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房屋租赁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该房屋买卖无效。
1、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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