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权利体系里,首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有物权和债权之分;物权(自物权、他物权)的工抚遁幌墚呵蛾童阀阔指向对象是物,就是有形物,具有一定的物理特性;债权的指向对象是债,这里的债实际上就是可以要求某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其引发的原因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以呢,财产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部份,既表现为物,还表现为行为,甚至是权利。物实际上是财产的下位概念。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仍然有权利收取其服务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如果业主一味不交,物业公司能够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选择拒交物业费的事情,在很多小区都有发生。而这种拒交物业费的对抗方式,往往最终会导致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一旦物业公司撤出,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小区业主。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就应该主动交纳物业费,如果不按期支付物业费不仅隶属违约做法,会侵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损害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根据物业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如果物业公司仍未履行服务合同,业主能够选择更换物业公司,或者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恰当的。
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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