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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面临哪些行政处罚
你好,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是:(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缴纳),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根据晋劳险字(1997)399号文规定,城镇企业1972年1月1日至1993年2月17日(《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期间参加工作的原计划内临时工,1992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从1992年1月1日缴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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