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人请求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应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三十三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人对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的上一级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这位朋友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而对于“有关单位”这一定义的理解仍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不知你所提到的证明是什么单位所出具的,因你没有详细提到,在这里不便具体答复。
这位朋友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而对于“有关单位”这一定义的理解仍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不知你所提到的证明是什么单位所出具的,因你没有详细提到,在这里不便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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