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
解析:
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的进展,受害人是有案件的知情权的,派出所也有告知的义务。但不是能了解所有情况,知情权是有限的,仅包括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仅对于嫌疑人处罚结果有知情权。
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还应当告知其案件办理的情况,比如罪名和基本的犯罪事实。
但刑事犯罪中受害人无权知道案件侦察进展,公安机关办案进度没有义务向任何人告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结论:受害人可以了解案件进展。
解析:
受害人可以了解案件进展。
此外,命案在刑侦阶段,作为受害人家属,可以去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具体到警务秘密,办案单位是不会告诉受害人家属的。
因此执行权很有限,仅包括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仅对于嫌疑人处罚结果有知情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结论:受害人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
解析:
受害人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向办案单位的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度,但无权知道案件的具体信息,而且公安机关是不应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案件信息的。
对于有碍于案件侦查或涉密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权拒绝被害人的询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结论:受害人有权了解。
解析:
受害人是有权去了解案情的,有案件的知情权,派出所有告知的义务。
同时可以找律师咨询经济赔偿的问题。
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还应当告知其案件办理的情况,比如罪名和基本的犯罪事实。
但受害人一般不能直接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七条
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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