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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多少不具备立案

桂** 贵州-黔南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0.08.26 12:23:26 329人阅读

挪用资金多少不具备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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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因此,只要挪用资金少于1万元,或者在3个月内归还,并且没有从事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就可以不立案。谢谢阅读!

2020-08-26 12:24:2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成立具备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的条款作了规定;因为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为了认清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1条所规定的合条款都作为每个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明确的订阅合同的目的。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没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约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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