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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满十八个月,会拘留或行政处罚吗
您好,关于哺乳期不满十八个月,会拘留或行政处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收拘。显然十八个月的应当收拘,其他行政处罚也应当执行。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一贯原则,既是对妇女的保护,也是对胎儿和婴儿成长发育的保护。这里的“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指的是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哺乳期。婴儿在哺乳期内,对母亲具有生理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妇女在孕期及哺乳期内也需要特殊的保护,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身心健康必然会受到较为不利的影响,并进而影响胎儿的安全发育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以依法考虑适用其他的行政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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