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二、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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