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好用的结论。行政复议是向提出的,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提出的。二者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应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后的一种救济途径。
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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