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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并没有规定如果一对夫妇收养孩子时是否都必须年满30周岁,由于夫妻双方和孩子均在一起生活,作为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具有收养人的资格,国家制定严格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的原因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收养孩子的,则双方都应当同时具备《收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2020-08-24 23:07:44 回复